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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1
1.  适用范围 2
2.  对认证人员的要求 3
3.  初次认证程序 3
4.  监督审核程序 9
5.  再认证程序 10
6.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10
7.  认证证书要求 11
8.  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12
9.  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2
10. 受理组织的申诉 12
11. 认证记录的管理 12
12. 其他 13
1.适用范围
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19001/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和 GB/T50430-201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开展的工程建设施工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本规则旨在结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及申请组织与获证组织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本认证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人员的要求
3.1 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 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和专业(50430)扩展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及作出的认证审 核报告和认证结论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初次认证程序
3.1. 受理认证申请
3.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 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 本机构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及其 证书等环节的制度规定。
3) 认证证书样式。
4) 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5) 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
3.1.2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提交以下资料:
1) 认证申请书,包括申请认证的范围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2) 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 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 多场所活动(应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活动分包情况。
5) 对于不适用标准的某些条款的理由说明。
6) 质量方针、 目标和范围,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化信息(适用时)。
7)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的接收准则清单或说明。
8) 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9) 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文件。
3.1.3 认证机构应确认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1.4 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所获得的相应资质、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在建项目)、资质所对应的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3.1.5 对符合3.1.3、3.1.4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3.1.6 认证机构应完整保存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工作记录。
3.1.7 签订认证合同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 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 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a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b 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工程项目)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c 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d 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 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主要联系人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 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e 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和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体系覆盖人数。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3.2. 审核策划
3.2.1 审核时间
3.2.1.1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场所、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 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30%。
3.2.1.2 整个审核时间中,包括编写审核计划、审核报告、不符合项验证以及认证决定等时间,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人日数的80%。
3.2.2. 审核组
3.2.2.1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应承担审核责任。
3.2.2.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3.2.2.3 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 审核员承担责任。
3.2.3. 审核计划
3.2.3.1 审核前应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审核过程、审核涉及的部门和场所、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注册证书号及相关专业代码;技术专家应标明专 业代码、技术职称或职务,兼职审核员、专家应注明其专职服务的单位)。
3.2.3.2 通常情况下,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在申请组织 申请认证的范围涉及到的各个场所现场进行。
如果质量管理体系包含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 于该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制定 合理的抽样方案以确保对各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正确审核。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 存在根本不同、或不同场所存在可能对质量管理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 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但应确保所抽样的现场 可以覆盖其申请的认证范围,对已竣工的项目应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样确保审 核证据的完整性和充分性。
3.2.3.3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核 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并考虑轮班作业班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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